2023-01-01 16:36来源:证券时报 阅读量:11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17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8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17元,共计68,17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自行派发对象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息通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资金结算系统委托,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宁波保税区英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宁波保税区科贝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 且持有期(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17元, 持股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7元/股其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会根据其持有期限计算应纳税款,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人代扣代缴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缴纳,本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分红,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此规定计算纳税,持有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所得税按10%的税率扣缴,税后实际现金分红每股0.153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投资者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税款后的每股实际现金股利为0.153元QFII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以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分红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153元对香港投资者为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所得税率低于10%的,有关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与按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部门:证券事务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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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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